本文很长,共分两个部分。
一、礼让行人是否合理
据悉,琼海交管部门在东风路上安装了摄像头,斑马线上机动车不让行人的,罚款100元,扣三分。
怪异猫昨天匆匆推送一篇《不避让处罚琼海上线,只因交管部门年底“例行创收”?》。不过,似乎很多朋友还是有很多疑惑。
1、 这样不是助长了闯红灯现象吗?
答:不会。我们说的机动车让行,指的是在不设红绿灯的斑马线上。有红绿灯的人行道,以红绿灯为主。
2、 机动车为什么要礼让行人,这是赤裸裸的歧视机动车主,是明目张胆的耍流氓。
斑马线上如果机动车不礼让行人,那么斑马线的意义何在?斑马线上,行人的路权优于机动车主,也就是说,如果机动车在斑马线上撞到行人,机动车全责。
3、 如果人行道上陆续有行人行走,车辆是不是就该停下等,这样会不会造成车辆拥堵?最合适的方式,是安装红绿灯。
答:如果一条斑马线上总是陆续有行人行走,那么,是的,当然,确实应该安装红绿灯或者高峰时期有交警疏导。
但不是每一条斑马线都必须配置红绿灯。通常,医院、学校、超市、十字路口都会配置红绿灯,但红绿灯的配置需要考量到各个方面,是否主干道,车流量人流量、红绿灯间隔等都是考量的标准,如果红绿灯设置过于密集,反而会影响车辆行驶的效率。
事实上,礼让行人,也就是敬畏生命,一个城市的机动车是否礼让行人,体现了这个城市的文明程度。以前不是没有强调,记得去年年底双创的时候,是有交通警察在路口提醒过往车辆礼让行人的,只不过,现在拍照罚款,大家才觉得是动真格的了。
随着违章照片的热传,跟着热传的还有一个视频,就是一个行人在斑马线上停着不走,机动车主让了几次,下去把他抱过去了。
但在日常生活中,谁会把这种黑色幽默当真呢?见得太多的是,很多机动车在经过斑马线时非但不减速,反而鸣笛前进。相信在一段时间过后,横过马路行人的不再战战兢兢,开车的也不会“忘记减速”了。
二、为什么闯红灯屡禁不止?
再来说说为什么闯红灯现象屡禁不止,甚至在伊比亚前面的闯红灯已经成了一种现象。
在此先引入一个犯罪学上的理论“
破窗效应”。此理论认为环境中的不良现象如果被放任存在,会诱使人们仿效,甚至变本加厉。一幢有少许破窗的建筑为例,如果那些窗不被修理好,可能将会有破坏者破坏更多的窗户。最终他们甚至会闯入建筑内,如果发现无人居住,也许就在那里定居或者纵火。一面墙,如果出现一些
涂鸦没有被清洗掉,很快的,墙上就布满了乱七八糟、不堪入目的东西;一条人行道有些许纸屑,不久后就会有更多垃圾,最终人们会视若理所当然地将垃圾顺手丢弃在地上。这个现象,就是犯罪心理学中的破窗效应。
举个栗子,有一回我带娃去伊比亚那一段的万泉河广场玩,在等红绿灯的时候,儿子看到别人都在大摇大摆闲庭信步的“闯”,对我说:“你看大家都走,我们还等什么啊,这样人家都笑我们啦。”
这就是破窗效应,如果越来越多的人闯红灯,对此熟视无睹,那么只有有更多的人加入这一行列来。为什么有“中国式过马路”,就是聚集了一堆人就可以过,不用管红绿灯。而这些人在出了国门,去了欧洲、日本,就自觉了许多,因为大家都很自觉,你违规的时候就会觉得很羞耻啊。
在琼海,闯红灯的违章成本的确太低了,没有处罚,甚至没有教育。看到闯红灯的,我们在心里骂,网上骂,有啥用?他们不在乎啊。
一个文明社会的构建,必须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约束,指望道德来约束,靠不住。
举个栗子,酒驾醉驾入刑了以后,酒后开车的现象是不是少了?
马路上的摄像头架设得多了以后,违章犯罪的人是不是少了许多?
就近的说,机动车在斑马线上不礼让行人也拍照处罚以后,是不是很多人就会礼让了?
所以,警察蜀黍啊,赶紧去创收啊,介样年终奖丰厚一点,过年也可以多买几只鸡阉回家不是?
闯红灯,抓到一个处理一个,罚款50元,看谁还舍得?毕竟其中有很多是连超市的几片菜叶都要掰的人呀。
另外,就要说到《道路交通安全法》了。注意,前方高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划重点,就是行人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也要承担百分之十以下的责任,但通常在我国出于“人道主义”都是执行上限,而且在执行中,判行人全责的比较少,因为一般都会判机动车没有尽到观察义务以承担次要责任。这才是闯红灯族有恃无恐的最最最最最大原因啊,因为,他们知道你们不敢撞,撞不起。
前段时间有个视频,一辆私家车撞死了一只小狗,交警判司机无责,赔偿给狗主三百元。
狗且如此,撞到人呢?撞死还好,撞成个植物人,你的下半生,你全家的下半生。。。。。。。
有爱心人士说了,一只小狗啊,那可是一条生命啊。
一条命,你那么爱你那条狗命,你会让它到马路上撒欢啊?你不知道它不会看红绿灯啊,你不会牵着它了。现在它死了你站在马路中间呼唤爱?
人家好好的在马路上开个车,忽然有只狗串出来,吓得半死,狗血喷了一车,还得赔你三百元,人家不冤?
狗同此理,人也一样。有人说,法律必须保护弱者,毕竟闯红灯的人被撞,死的可是一条命!
问题是,作为成年人,你不知道规避风险吗?你跳下楼也是一条命,你跳不跳,你不跳。那你闯红灯你不也是找死吗?你为什么敢闯,你这么勇敢,还不是料定了车主不敢撞。
可是,凭什么你的鲁莽,你全责的情况下,车主还要为你买单百分之十??
当然了,我不是说闯红灯的就该死,也不是说鼓吹机动车看到闯红灯者就该撞上去。而是,法律在制订的时候,初衷是保护“弱者”,但是忽视了最该有的公平公正原则。
十几年前新交规出台的时候,你尚且可以说行人是弱者,机动车主是强者。现在几乎人手一车,你说谁弱谁强,今天你是行人,明天你就可能是机动车主。你妈妈是行人,你爸爸就是机动车主。保护谁?
为什么不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谁错判谁?
如果你说,毕竟肉身比铁皮脆弱,所以保护肉身。那么,你一定是没有看到这种新闻——某车主为了躲避忽然闪出的闯红灯行人,撞上护栏而死。
当年,新交规的时候,就有朋友戏称,这下好了,患了绝症的,如果家庭极度贫困,只需要闯个红灯,拿个巨额赔偿金,牺牲小我,成全大我,家人就可以吃穿不愁了。
说真的,碰到这种情况,有行车记录仪加上碰瓷方面的立法都没辙,如果他抱着必死的决心,在摄像头里也只不过一个“不小心闯了红灯的可怜的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