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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民法典之紧急避险

  • 海南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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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5/25 14:15:38
  • 来自: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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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3)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4)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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