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大幅提升了职务侵占罪的法定刑,并增设了罚金刑。
职务侵占罪犯罪主体的认定不应局限于形式上的劳动合同,应当根据“是否具有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核心要素予以理解;重点在于判断行为人的职务身份与其实行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密切关联性。
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职务上的便利”是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具有的主管、管理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行为人利用了单位的委托信任关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属于特殊的“背信”行为。
职务侵占罪是职务型财产犯罪,盗窃罪、诈骗罪是普通财产犯罪。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数额是3万元以上。
法益侵害的核心要素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背单位给予的高度信任。
职务侵占罪对象“本单位财物”的认定。“本单位财物”包括单位现存的财物,也包括确定的收益。预期利益属于单位“必然可得”的财产性利益,则应归类为“确定的收益”,属于“本单位财物”;若预期利益只是不确定的利益,则不属于本单位财物。#海口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