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286条第2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这一规定表明,对建筑区划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处置的办法有三种:一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二是,受到侵害的业主个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共同受到侵害的业主,推选代表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海口律师团队13307629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