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者咨询——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变更权
一、案例
A食品公司从事食品生产销售。与外省超市签订购销合同后,委托B物流公司将食品运送至超市所在城市。当物流公司即将到达目的地时,A食品公司联系物流公司,称超市一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已经通知超市解除合同,并且与他市另一家超市签订了合同,要求物流公司将货物运至新的地点。物流公司指出,如要运送至新的地点,就会增加成本,所以双方要先沟通协商好增加的费用,才同意变更运输地点,否则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继续运输。
问:物流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A公司有无单方权利变更运输地点?
?二、法律分析
依照《民法典》八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承运人将运输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因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即在法律规定上,是允许托运人单方面行使变更合同的权利的,其中就包括变更到达地。所以在上述案例中,A公司有权利要求物流公司变更货运地点,物流公司也应当根据变更后的地点运输货物,但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造成的额外损失。
?三、律师建议
对比一般的合同,货运合同中的托运人,享有一项特权,即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货运合同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赋予这项权利,主要是根据货运合同本身的性质。比如,在签订货运合同后,托运人的交易对方违约了,又或者是达成了新的协议,这都有可能会导致托运人需要变更货运合同。若是不赋予托运人此项权利,则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出现大量的托运人违约情形。虽然法律上赋予了托运人单方面变更或解除货运合同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并非无任何条件的。即托运人应当承担因变更或解除合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
然而在实务中,通常“损失”是最难举证的。所以我们建议,承运人在签订货运合同时,应当将相关的计价规则,在合同中或附件中予以明确。也约定清楚,变更相关合同条款时的处理方式。
四: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九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海口律师团队法律服务13307629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