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民法典之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涉及自然人的人格尊严,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第1款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一系列权能,包括知情同意权、查阅复制权、更正删除权、保密权等内容。
自然人对个人信息的查阅复制权是指信息主体有权查询其个人信息被处理的情况,并有权对处理的个人信息进行复制的权利。
个人信息更正权,是指信息主体有权请求信息处理主体对不正确、不全面的个人信息进行改正与补充的权利。
个人信息删除权,是指信息主体在法定或者约定事由出现时,有权请求信息控制者删除其个人信息的权利。例如,处理个人信息不合法、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已不存在、信息主体与信息处理者约定的处理个人信息的期限已届满。#海口律师团队法律服务13307629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