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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求助者咨询——被冒名登记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

  • 海南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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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4/3/19 7:39:34
  • 来自: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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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者咨询——被冒名登记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

一、案例

张某在某APP上偶然发现自己曾经为某科技公司的股东,占股10%。通过工商部门查询,该公司设立于5年前,原资本均已实缴。1个月前,科技公司另一股东王某,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张某的股权全部转给李某,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上述股权转让,科技公司于同日根据上述股东会决议作出章程修正案。其中,张某所有的签字,均是他人冒签。张某认为,自己既然被登记为股东,就应当享有股东权利。被假冒签字转移了股权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权利,于是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科技公司10%股份;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

问:张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二、法律分析

《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应当证明自己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或者是已经受让或以其他形式承受公司股权。这里的出资或认缴出资,受让或承受,都应当遵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个根本原则,那就是真实意思表示。即必须是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就上述案例而言,虽然在形式上,张某原为科技公司股东,并且记载于工商登记或股东名册,但均不是张某基于想要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而形成,而是被冒名登记,是他人基于违法行为借用张某名义实现非法目的而形成,没有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再者,张某也没有出资的实质条件,所以张某的股东身份自始不应得到确认。对于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因张某都是被冒名,并且未追认的话,均应当确认为无效。

三、律师建议

被冒名登记的股东,因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有实质出资行为,故应当认为自始不享有公司股权,没有股东权利。但是,其享有排除冒名行为所致妨害的权利。即若是因冒名行为,所产生的某种法律后果,对被冒名者产生了影响,被冒名者享有不受该种影响侵害的权利,被冒名者可以通过诉讼排除该种侵害,消除被主张履行某种法律义务的风险。

在发生被冒名登记时,被冒名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通过行政机关或是法院,及时消除该种风险。以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法律风险。

四、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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