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广播台
广播台右侧结束

主题: 求助者咨询——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 海南法律咨询
楼主回复
  • 阅读:5024
  • 回复:0
  • 发表于:2024/4/7 12:24:19
  • 来自:海南
  1. 楼主
  2. 倒序看帖
  3. 只看该作者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琼海社区。

立即注册。已有帐号? 登录或使用QQ登录微信登录新浪微博登录

求助者咨询——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律师解答: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实践中,若用人单位单方以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等为由,违法调岗降薪或任意辞退,则“三期”女职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差额;同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海口律师团队法律服务13307629384
  
二维码

下载APP 随时随地回帖

你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微信登陆
加入签名
Ctrl + Enter 快速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