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者咨询——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律师解答: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实践中,若用人单位单方以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等为由,违法调岗降薪或任意辞退,则“三期”女职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规定,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差额;同时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海口律师团队法律服务133076293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