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主犯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名从犯也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
2022年7月初至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为了谋取私利,在海口市某小区1605房内,利用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路由器等设备,从某个色情网站下载了大量淫秽视频和图片,存储到电脑硬盘以及百度网盘里,然后把生成的网盘链接上传到自己搭建的“绅士会所”“绅士天堂”网站上进行贩卖和传播。
从2022年11月1日开始,张某为了扩大“业务”,以包吃包住、每月支付3000元工资为条件,先后招募了被告人王某、陈某、贝某、裕某四人为其工作。张某组织陈某、王某等人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通过发展网站会员、“引流”等方式,总共获利人民币13000元。案发后,民警从作案工具台式电脑里提取到了视频共计1229部、图片共计1111张,经过鉴定,其中淫秽视频有1180部,淫秽图片有1084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牟利为目的,复制、贩卖、传播色情淫秽视频1180条,色情淫秽图片1084张,获利人民币13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告人陈某、裕某、王某、贝某受被告人张某雇佣,明知张某从事上述犯罪行为仍予以协助,亦构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
鉴于张某有自首情节,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法院依法减轻处罚;陈某等四人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法院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三万元;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五千元;王某、贝某均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裕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千元。
判决后,主犯张某不服判决,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是依法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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